除了昨日談及的社會結構,應付突發災難,另有一種模式,就是中國的舉國體制。
舉國體制始終有某種「制度自信」,就是如果長官下死命令,真的可以集中一切資源設定 KPI,無所不用其極地「破案」。法律上,中國也有一個白紙黑字的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機制」,凡是「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傷(中毒),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」的,就是「特別重大事故」。管轄地方的一把手一定要問責,不一定是下台,但肯定有大量後續,國務院也會直接派出調查組調查。
後者是重點,也是這次香港如何善後的最大懸念。
南丫海難理應符合上述定義,但當時還算是新舊香港的過渡期,也許並未有嚴格執行。這次就不一樣,經濟損失也大得多,國務院的調查組如果不派,反而不合情理。
那派了,又會如何?
2010年,上海一座教師公寓大樓發生特大火災慘劇,造成58人死亡、71人受傷。官方調查結果指肇因為工程商偷工減料、工人違章操作,市政府也操控媒體報導,這一切都司空見慣。
但當時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尚有微弱生命力,有災民和死難者家屬曾經靜坐抗議,也有不少網絡輿論提出了種種質疑。最後,當局刑事檢控了一批行政負責人濫用職權、受賄、「重大事故責任罪」等等,算是給了一定交代。
也許,這就是有國務院調查組和上海自己查自己的分別。
正如我們多次講述,目前「新香港」的現狀,卻是夾雜兩種制度的壞處,而沒有任何優點:固然沒有法治社會的公信力、透明度,卻也沒有人治社會那種必須如何如何的問責和紀律。「軟抵抗」是中國大陸也沒有的「罪行」,甚至昔日毛澤東也說他喜歡「逍遙派」,唯獨在「新香港」獨家;要認真在這樣的氣氛中,調查結構性問題難免觸及體制,紅線處處,卻又沒有綠燈,可以怎麼查?
諷刺的是,就連「獨立調查委員會」這個名詞,經過2019年,也已經成了「敏感字」。
究竟承建商、維修商還有多少既得利益工程進行中?如果他們的責任明顯,之前又怎樣通過政府的各級檢察?政府單位對一直出現的居民投訴為何視而不見?這些建築合約如果價錢偏高,居民不斷反映不滿,又是怎樣被業主立案法團批出合約?這些法團主席是怎樣選出來,有多少的主要工作其實是選舉樁腳,而決策過程究竟又有多民主透明,還是黑箱作業?某大建制政黨區議員為甚麼會兼任宏福苑的「法團顧問」,又有沒有其他涉及審批的角色?審批的政府部門、承辦工程的負責人、批出資金的機制這鐵三角關係之間,又有沒有其他不合理的聯繫?
這些問題,在前三種社會結構,還多多少少可以被慢慢披露。但在今日「新香港」,又可能嗎?還是當權者的計算,依然是會否影響「選舉」的投票率?
堅離地書院 College
2025-12-02 03:11:42 +0000 UTC堅離地書院 Colleg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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